ISC中華民國委員會會章

第一章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國際科學理事會中華民國委員會」,英文名稱為"The National Committee of International Science Council, R.O.C.”,英文簡稱為ISCNC/R.O.C.",本部設於中央研究院。
第二條 本會係由國際科學理事會所屬各科學聯合會之會員及跨學門委員會之中華民國委員會之代表組成,在中央研究院協調下,代表我國參加國際科學理事會之科學活動,促進國際科學交流合作。
第 二 章  目  的
第三條 鼓勵及推動國際科技與學術活動,謀求人類福祉。
第四條 促進國際科學理事會會員及國內各相關學會間之合作。
第五條 促進、規劃、協調或參加國際科技計畫推展事項。
第六條 擔任國際性科學議題之諮商組織。
第七條 參與其他相關之科學活動。
第 三 章  組  織
第八條 本會置當然委員,由中央研究院院長、國際科學理事會所屬各科學聯合會會員及跨學門委員會之現任中華民國委員會負責人擔任之。
第九條 本會置聘任委員,由中央研究院院長依實際需要聘任,聘期為三年,得連任之。其名額以當然委員數之三分之一為上限。
第十條 本會置常務委員九至十一人,由當然委員及聘任委員互選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議決相關會務。常務委員中之當然委員出缺時,由該學會之負責人繼任之。
第十一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名,由中央研究院院長兼任之,統籌處理本會會務;置副主任委員一名,由主任委員就常務委員中指派兼任之,協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
第十二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由主任委員聘任之,處理本會會務。
第十三條 本會為執行會務,得設各類工作小組。
第 四 章  會  議
第十四條 本會全體委員會議每年舉行一次,常務委員會議每半年舉行一次為原則,並得視需要召開臨時會議。
第 五 章  經  費
第十五條 本會所繳納之國際科學理事會會費、出席理事會費用、經常性費用由中央研究院補助之。
第 六 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章程由全體委員會議通過,呈請中央研究院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